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2012年度检验的,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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