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元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关于2009年元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9年元月份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如下,请如期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1.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2.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报送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6.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7. 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2日;
8. 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及月清算期限):交易周不顺延,清算期限顺延至1月14日;
9. 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及月清算期限):交易周顺延至1月14日,清算期限顺延至1月14日;
10. 海洋分局征管的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申报纳税期限与主税种一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