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信息
2018年10月份发放9月份的工资,是按照3500元扣除还是按照5000元扣除?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访问量: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分享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因此,单位10月份发放的工资,应按照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税率表进行计算纳税。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对于10月份所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1月15日内申报缴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