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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税收咨询热点汇总
文章来源:深圳税务局 访问量: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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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种情况下,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解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4)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①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6)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何新规定?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等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有何新规定?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

   (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4)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5)本通知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6)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自何时开始施行?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

   (1)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

   (3)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


    五、自2018年4月1日起,纳税信用级别将分为哪些?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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