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及时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还应按国税函〔2009〕203号第五条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申请指南的通知
- 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告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纸质材料受理方式的通知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预先收取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申请材料、拨款材料和科研诚信承诺书的通知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
- 深圳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受理202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纸质申请材料的通知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2018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9年度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