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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作废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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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作废该如何操作?
 
『发布日期』2008-11-05
 
『作者』林静雯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本月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具有误未交付购买方,能否作废?作废该如何操作?
 
    答: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公司该份专用发票若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则可按作废处理。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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